法律词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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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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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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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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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认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认定: 适用本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擅自设立营业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批准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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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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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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