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枪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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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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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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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目的是为了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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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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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立案标准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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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枪支管理...[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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