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破坏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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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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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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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 (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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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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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
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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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M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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