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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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案标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案标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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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八)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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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量刑标准
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 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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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
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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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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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鉴于涉及人体器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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