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走私核材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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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走私核材料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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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走私核材料罪的认定
走私核材料罪的认定: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犯罪对象与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私规定》(已废止)的规定有所变化。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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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走私核材料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核材料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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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走私核材料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统称,最常见的如铀、钚等可发生原子核裂变或聚变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铀、钚等元素的原矿石。 走私核材料,是根据走私物品的性质来认定其达到情节严重从而构成走私犯罪的,所以构成本罪,对所走私物品...[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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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走私核材料罪的量刑标准
1、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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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走私核材料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所谓核材料,根据我国1989年1月10日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是指除钵一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以外的钵,铀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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