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办理哪些执行案件?

(1)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我院申请复议的。

(2)监督案件:不服高级法院复议裁定,或者因高级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向我院申诉的。

(3)申诉案件:包括①不服中级法院复议裁定,或者因中级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虽已经过高级法院审查并书面处理,但仍向我院申诉的。②未经高级法院审查处理而向我院越级申诉,一般不予立案,按照信访督办程序办理。但是,如具有反映久拖不执,经信访挂网督办6个月后,仍未能执结的以及反映执行行为错误,但下级法院对其反映问题未通过异议、复议程序予以审查情形的,原则上可以立案。

(4)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执行的。

最高法院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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