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指南

法律FAQ 来源:法律网



植物新品种权人起诉,应当提交证明其植物新品种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植物新品种证书、公告文本和植物新品种年费交纳凭证。

利害关系人起诉,应当提交植物新品种证书、公告文本和最新植物新品种年费交纳凭证、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证明、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植物新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植物新品种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生产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授权品种等证据。

(三)原先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被侵权人请求按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可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实施许可费用确定赔偿数额。依上述方法仍难以确定请求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以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3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四)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均同意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九、不正当竞争诉讼

(一)提起商业秘密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1.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提起诉讼。技术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与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后,可以提起诉讼。

2.原告应当提交其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证据:

(1)原告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及载体(技术秘密的具体形式和数量等);

(2)新颖性的证据,如技术成果的查新报告等;

(3)实用性和商业价值性的证据,如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等;

(4)原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

(5)原告商业秘密合法来源证据等;

3.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证据:

(1)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的证据,被告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等);

(2)被告正在使用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证据(如被告的产品实物及技术资料等);

(3)被告进行公知技术及使用的技术有合法来源抗辩的,由被告举证。

4.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若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则应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包括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额。

(二)提起侵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名称的诉讼,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需要证明的因素包括:

1.销售时间;

2.销售区域;

3.销售额和销售对象;

4.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5.作为有一定影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

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各类案件具体管辖如下: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人,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针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五)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一、成都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范围内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以下或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成都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成都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为50亿元以下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关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成都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包含本数)以上50亿元以下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关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

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等5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相应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具体名单和管辖区域见附件),但是依照本公告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2.成都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集中管辖。

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根据“一案一指”的方式相对集中管辖天府检察院(四川自贸检察院)提起的其他行政区域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关于上诉法院的确定

成都市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除外)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十二、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请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其他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起诉同时申请停止侵权案件及申请证据保全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其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垄断纠纷;倾销纠纷;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口、技术出口、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其他技术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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