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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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对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或拟处置标的物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或对已办结审判执行案件请求监督时,您可以向审判执行监督庭提出异议或申请监督。

一、审判执行监督庭的受案范围

(一)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三)减刑假释案件;

(四)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案件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

(五)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公正债权文书;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基层法院执行裁决监督机构的裁定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基层和中级法院已执行结案的案件,以执行错误为由提出监督申请。

二、案件受理条件

(一)当事人申请立案再审应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并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当事人、案外人直接向审判执行监督庭申请和提出异议的裁决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异议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对案件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人;

2.有书面异议或申请,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案外人对基层法院已作出裁定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和裁定书

(四)当事人、案外人直接向审判执行监督庭申请和提出执行监督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有明确的监督事项和监督理由;

2.有证明已结案件中存在执行不当、错误或怠于执行的有关证据材料。

三、执行异议中的审判监督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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