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劳资案件的经验和对今后处理劳资案件的几点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行字第4637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54-05-18

【执行时间】:1954-05-18

(三)必须明确划分自己不参加主要劳动而以剥削工人学徒的劳动为生的手工业资本家和自己负担主要劳动,只是雇用个别助手和学徒的独立手工业者的界限,根据不同的关系分别加以处理。对劳资关系和独立手工业者的师徒关系或雇佣关系混淆不清,就会造成政治上的错误。因此,审判人员应很好的学习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及中央有关此类问题的指示,以便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学会做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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