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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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四十一条 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应当引导鼓励行业信息技术研究与创新,增强自主可控能力,组织开展科技奖励,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应当引导供应商规范参与行业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供应商与市场相关主体共同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中国证监会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对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制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职责范围,对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检查或者委托国家、行业有关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检查。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其部分或者全部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提供信息安全相关资料。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组织制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指导行业开展信息安全应急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证券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信息安全事件,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单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现的系统漏洞、安全隐患、产品缺陷进行全行业通报。

第五十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限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信息字[20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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