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文号】:教高厅[2018]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8-12-19

【执行时间】:2018-12-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教育部聘请并领导的指导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最高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机构的性质。

第二条教指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教指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接受教育部委托,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一)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研究,开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三)开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高等学校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

(四)指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高等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推进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参与开展本科专业三级认证,加强高等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六)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指委一般按照专业类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综合类、课程类、专项工作类等教指委。

第五条教指委根据需要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相关教指委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分委员会在推出具有实质影响的教育教学领域相关举措时,应当经该教指委同意并由该教指委统一进行工作协调、部署。

第六条各教指委及分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各教指委设秘书长1人,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聘请,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1—2人。

第七条教指委总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联系各教指委工作,建设教指委工作交流网站(http://jzw.bkzy.org),发布政策文件、工作通知,加强各教指委沟通联系。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教指委委员由高等学校、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由教育部在省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行业部门(协会)和上届教指委推荐基础上进行选聘。委员任职条件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本科教学。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保证参与教指委工作的时间。

(五)身体健康。

(六)专项工作类教指委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教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教指委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四)对高等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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