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

【颁布文号】:财农[2018]17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尚未生效

【颁布时间】:2018-12-28

【执行时间】:2019-02-28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其中: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二)水利部。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开展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同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参与省级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

(四)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和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下达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相应的绩效指标细化、量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整体绩效目标由水利部设定并提交财政部。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六条水利部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对各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复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备案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有关规定执行。无充足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财政部、水利部不予认定。

第七条预算执行中,地方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和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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