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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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次级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次级债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和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债。

第三十五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务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务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六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募集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二)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者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三)募集人依法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所有非次级债务之后。

第三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招募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次级债募集的规模、期限(起止时间)、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本息偿付的法定条件、时间、程序、方式;

(五)次级债的转让和赎回;

(六)募集人和次级债债权人的违约责任;

(七)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募集人对本次次级债募集进行了信用评级的,招募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表、最低资本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三)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五)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

第三十九条 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并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偿付能力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二)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次级债利息或者本金;

(三)订立可能对次级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七)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募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的下列信息:

(一)金额、期限、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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