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全文

【颁布单位】:文化部(已撤销)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86-11-09

【执行时间】:1986-11-30

要逐步建立与扩大为美术家服务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第二章美术馆的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配备称职的业务干部。

提高美术馆人员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切实注意培养美术馆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实行馆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各职能部门在馆长领导下主动地开展工作,要根据改革的精神,建立各职能机构的岗位责任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奖惩条例。对于认真贯彻本条例,有开拓精神,成绩显著者应予奖励;对于违背本条例,经教育不改者应予批评或其他处分;对于贪污、盗窃藏品,或玩忽职守,造成珍贵藏品或贵重设施损毁或其他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经费

美术馆是国家文化事业单位,其经费主要由国家拨款,也可接受社会捐助。在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美术馆性质、方针、任务的前提下,加强经营管理,可以开展与美术有关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入和分配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长远规划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应进一步重视美术馆事业的发展。美术馆的总体建设规模与各项业务建设要有战略目标和长远规划,并分期落实。基建规划(包括土地使用范围)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留有余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美术馆(或艺术博物馆)。

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在适当时候进行修定。其解释权属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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