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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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停车资源,满足市民停车需求,保障市区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配建、使用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运输车辆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单独建设或者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和住宅区内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停车场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场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相关手续的办理和对停车泊位进行施划的指导以及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项目规划管理和核准工作。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林业绿化、人防、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规范使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区域和时段划分。具体收费分类以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市容、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

本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场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标明价格,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鼓励利用广场、绿地、公园等地下和地上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八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配建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林业绿化、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业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停车场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就近置换用地,合理配建停车场。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景区、住宅区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备专门场地,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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