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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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节约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和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类、拆解、循环利用、安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公众健康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回收网点设置和储存体系建设等方面予以引导和扶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和环境污染防治意识。

鼓励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设立临时回收点,为回收提供便利。

鼓励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使用者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经营者回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园区,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向园区聚集,鼓励已建企业向园区搬迁;禁止采用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艺。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科技、财政、建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性技术、工艺、设备名录及相关规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项目。

第八条 省财政、环保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工信、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执行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政策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政策。

第九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环保等部门积极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开发研究,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

第十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后应当交由回收经营者或处理企业妥善处理,凭其开具的回收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和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类、拆解、循环利用、安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子废物处理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加强岗位培训,制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

第十二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应当选择无毒无害、可回收再利用的设计及生产方案,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有关规定,并在其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及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鼓励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废旧品进行回收。

第十三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销售商、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维修电器废弃物等交由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

第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应当符合本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的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应当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回收等方式,开展便民、快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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