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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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好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与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行动态管理,并向公众提供信息化服务。

第十九条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泄露。

第二十条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故意隐瞒退休人员真实情况或者伪造相关材料,不缴或者少缴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和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有上述情形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符合退休条件,无单位依托,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退休人员,是指无配偶且无子女,或者经医疗鉴定患有1—4级精神病,或者1—4级工伤残疾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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