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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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自行车健康发展,规范运营管理,方便市民公共交通出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公交都市示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提供休闲、旅游、运动为主要功能的自行车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自行车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组成部分。本市公共自行车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科学布局、高效运营、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公共自行车发展,在财政补贴、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自行车财政补贴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自行车的行政主管部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公共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审计、价格、园林、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自行车公益性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绿色出行,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和使用公共自行车。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编制本市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确定其发展目标、建设时序、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置原则和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对公共自行车维修保养和管理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予以控制,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公共自行车维修保养和管理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以划拔方式供地。

第九条 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重点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方便市民换乘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发展计划。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年度发展计划,组织和保障辖区内的公共自行车发展。

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按照年度发展计划实施相关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划定或者围挡专用区域,具有统一的外观和标识;

(二)配备标识牌、具备刷卡功能的锁桩、自助查询服务、通讯监控等服务终端,有条件的设置管理亭、停车棚等;

(三)公示收费标准、服务承诺。

利用市政设施场地、公共绿地和人行道设置的,应当保证道路通畅和人行道通行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盲道,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自行车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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