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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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及其卫生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共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包装、贮存、配送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卫生学评价,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等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药、工商、环保、质监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卫生要求

第六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与厂区规划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区不得选址于居民楼内,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昆虫孳生条件;

(二)厂区总体规划设置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应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它硬质材料铺设;

(三)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四)厂区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不得设置在作业场所内。

第七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布局应符合公共餐饮具回收粗洗、清洗消毒、包装、成品储存工艺流程,每个工段有明显标识,生产工序衔接合理,不得有逆向交叉;

(二)应单独设置生产原料间、成品间及自检实验室;

(三)清洗区和包装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内应当配备更衣柜、鞋架、非手触式流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四)在包装和成品储存间内不得设置明沟;

(五)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便于清洗,设有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六)具有适应作业需要的排水系统和防污设备,产生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安装强制抽气装置;

(七)使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去残渣、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设备设施;

(八)包装应当采用塑料密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

第八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检验、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作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每天对清洗、消毒、包装、贮存、运输的各类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

(二)清洗消毒设备运转时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技术参数标准;

(三)生产所用的公共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塑料包装袋等物料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并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及相应的检验报告;

(四)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建立健全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各项记录应如实记载、真实完整、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不得随意涂改。

第九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进行包装、贮存、配送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当密封独立包装,最小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注清洗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公共餐饮具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包装内不得放置餐巾纸、一次性手套等附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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