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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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环保节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二)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四)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并对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四)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侵占城市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六)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利用单位或个人的场地、建(构)筑物等非公共资源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还应当提交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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