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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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及其他车辆的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携带行驶证;

(四)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五)转弯时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七)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八)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头盔;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载客营运;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拼装、改装、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五)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九)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损坏市政设施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和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体育场(馆)、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可以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按照《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畅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拒不退货或者拒不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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