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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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车行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侧分带与人行道之间宽度小于5米的路段;

(三)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

(四)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共用道;

(五)距离公共交通站外延30米范围内;

(六)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七)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

(八)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

(九)消防栓30米范围内;

(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十一)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标线应当规范、清晰、醒目;停车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采用停车计费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公示牌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者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四)新设置公共汽车站的;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整或者撤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部门提出异议,相关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依职责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依法以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所得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在非繁忙路段可以根据停车需求适当施划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并区分车辆类型、停车时段、区域等因素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费。

采取按时计费的,根据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实行短时免费停车和累进计费的办法计费。

短时免费停车的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

(二)向车辆驾驶人出具停车凭证,记录停车时间,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采用停车计费仪表设施计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保持收费公示牌等设施及停车泊位和周边2米范围责任区内路面整洁,及时制止和劝导停车泊位及周边2米范围内道路上的车辆乱停放、乱摆卖行为,制止和劝导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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