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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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原则上续交后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续交方案,并依据续交方案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规定实施前,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确定筹集方案。

第十七条 业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辽宁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不得挪作他用。

保修期无法确定的房屋,从实际入住时间算起,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超过国家规定保修期限的,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专属一幢楼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该楼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一个单元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一个楼层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涉及售后公有住房的,按照售后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从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列支;涉及尚未售出的物业,开发建设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出使用方案;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讨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持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业主表决情况等材料向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向售房单位申请列支,由售房单位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报批;

(四)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五)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业主分摊费用明细等材料向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结算;

(六)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款划拨至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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