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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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负责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档案、水务、公安、人防、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档案归集

第四条 新建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档手续。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需移交的工程档案要求及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并对其档案归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现状图,经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复核后予以归档。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通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下管线的产权、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认定,经认定后有权属单位的,由管线的权属单位负责补测,经复核后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权属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予以拆除。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招投标等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

(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及测量数据,含电子档案数据;

(五)地下管线工程的照片、录像及电子文件;

(六)配套附属工程档案和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进行核实、确认。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五日内办理接受手续,并向建设单位颁发档案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及移交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查验建设单位的档案合格证。

第八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人防、隧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基础信息进行普查。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位置关系、规模大小、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普查基础信息进行认定、核实,信息经确认后,由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将档案的备份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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