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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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请出让面积累计达到100公顷及以上,或者受理申请出让最长时间满30日时,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以在受理申请出让申请后及时发布交易公告。

第二十四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地票交易公告,公告交易面积、交易时间、交易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交易规则等信息。地票交易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期满即可组织地票交易。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人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地票,也可以联合申请购买地票。申请购买时应当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缴清保证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购买文件;

(二)申请购买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向申请购买人提供规范格式的申请购买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地票交易采取挂牌或者拍卖方式进行。地票交易公告时间截止时,申购总面积大于可交易地票总面积的,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申购总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可交易地票总面积的,采取挂牌方式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及时将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通知申请购买人,并依法组织拍卖。

采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照交易起始价成交;以公告先后为序,依序确认成交的地票。未成交部分继续公开交易。

第二十七条 地票成交后,购得人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30日内缴清地票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购得人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缴清地票价款的,按放弃购得地票处理,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相应数量的地票纳入下一次交易。

未购得地票的申请购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应当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二十八条 地票成交总价为同一批次公告的地票在各交易日成交的地票价款之和。

同一批次公告的地票,其成交均价是向该批次地票的相关申请出让人结算、拨付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票初次交易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地票价款中按规定扣除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的地票净收益,按照下列原则支付给权利人:

(一)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的,单户交易总面积未超过667平方米的部分,地票净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667平方米部分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单户复垦交易的宅基地证载面积已超过667平方米的,宅基地证载面积部分对应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附属设施用地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复垦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约定支付,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人分得地票净收益不低于15%。

(四)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地票净收益归土地使用权人。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复垦协议、但尚未交易的复垦项目,复垦协议确定的农户收益大于前款规定的,按原复垦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地票转让交易的,所得地票价款全部归转让人。

第三十一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于同一批次公告地票全部成交并收齐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布成交结果,并将成交时间、成交面积、成交总价、成交均价等信息通知地票申请出让人。地票初次交易的,还应当公示地票净收益的支付明细、复垦成本等信息,并委托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在复垦项目所在地村务信息公开栏等人口集中处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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