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七)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八)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九)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作业以外的采石、采矿、爆破;

(十)在管道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第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四)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施工作业。

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作业;协商不成的,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施工单位实施作业时,应当在开工三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十八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因防洪和航道通畅需要,进行养护疏浚作业的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作业。

第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报送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相关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突发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突发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能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报告。

管道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能源、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接到管道突发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67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