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以及收运经营协议、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收运餐厨废弃物;

(二)未使用统一标识、装有行驶监控系统的密闭专用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

(三)未按照实际价值收购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以及电子监控系统;

(三)未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洒漏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不能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收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环卫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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