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四)在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供电企业可以先行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并告知林木产权人或管理人。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并于险情排除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由双方产权人或管理人按照平等协商、公益设施优先保护和损害最小原则处理:

(一)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其他设施的,或者其他设施

建设需要拆除电力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

(二)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其他设施的,其他设施的建设或管理人应当依法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违法建筑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拆除,其他违法设施由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十五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经办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和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介绍信应注明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需持其本人居民身份证。

收购单位回收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时应当留存出售单位的介绍信,记录出售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所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事项,以备公安机关查处有关案件时查核。收购单位的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十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开工前向作业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单位与供电企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施工的,供电企业有权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作业单位未按照施工建议进行施工,可能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告知作业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单位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企业有权中止作业区域供电,并立即向电力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立安全标志的地点外,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立安全标志:

(一)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二)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

(三)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四)城市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五)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的管沟(线);

(六)在地下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塔杆的显著位置;

(八)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置安全标志的地点。

第三章 电能保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窃电能,不得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不得生产、销售、提供或使用窃电装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盗窃电能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封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750-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