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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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实施和维护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商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作出商事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第二章 登记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第八条 对下列事项,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一)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投资人姓名、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四)合伙企业: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约定的合伙期限、委派代表;

(五)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商事主体类型、经营场所地址、负责人;

(六)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下列事项,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一)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公司秘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主管部门(出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清算人成员。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其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时,可以到商事登记机关办公场所申请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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