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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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十一)擅自将未经开放鉴定的重大活动档案复制、提供、公布的;

(十二)涂改、伪造、抽换、损毁、丢失重大活动档案的;

(十三)擅自将重大活动档案出卖、转让、交换、赠送给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或者私自携运、邮寄出国出境的;

(十四)违反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文件材料,是指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是指重大活动项目的召集、组织、策划者。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执行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是指受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体执行或者承办重大活动项目的实施者。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协办单位,是指重大活动项目某一方面工作的协作者或者合作者。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不在正式编制序列,存在时间短暂、没有设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省公民举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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