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

(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的电梯;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市政府令第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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