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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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开办机动车洗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服务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范;

(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给排水、节水、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单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机动车洗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擦车区与等候区。其中,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采用防渗漏硬化地面,并设置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

(二)洗车场擦车区域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三)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进行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建造应当使用防渗漏材料;

(四)《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通过公示、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机构及消费者。

第十九条 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二)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清洗活动;

(三)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确保循环水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正常使用;

(四)标明机动车洗车场名称并设置导向标识;

(五)做到优质服务,操作规范有序,保持环境卫生;

(六)机动车洗车场洗车废水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排入污水管网;

(七)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水通畅和水质达标。

第二十条 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办理洗车用水手续,优先使用再生水。

禁止从公共绿地和消火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者非法使用地表水及地下水进行机动车清洗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洗车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提倡优质优价。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公示牌,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场所设施、场所环境卫生和洗车服务质量等。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的巡查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办条件的机动车洗车场应当建立该机动车洗车场的完整档案,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需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二)场地使用(含租用)证明材料;

(三)人员配备和设施配备清单;

(四)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范和经营项目价目表;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六)营业执照、排水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机构将收集的机动车洗车场相关资料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核实内容主要包括机动车洗车场选址、设置标准、用水节水、排水设施、用电系统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依据《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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