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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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并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连接,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电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所有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电梯管理要求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三)携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乘坐电梯;

(四)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五)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六)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责任投保信息、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教育、监督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不得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并将计划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记录;

(三)设立值班电话,确保及时实施应急救援;

(四)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维护保养档案包括: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年检报告等;

(六)自行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检报告;

(七)更换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

(三)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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