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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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营运、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完好,不得破坏、改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营运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六)不得巡游揽客。

(七)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揽客。

(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九)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乘客乘坐网约车,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以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营运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调取信息以及交通监控视频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统一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车牌号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交通、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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