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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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南北向办公楼、宿舍、宾馆、招待所、写字楼等建筑,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8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8米。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东西向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遮挡东西两侧东西向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小于等于1.2时,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7;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计算,宽度系数不得小于0.7。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三条 40米以上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40米以下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层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条 平行布置的住宅之间及住宅楼与公共建筑(附属设施除外)之间的正向建筑间距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同时不得小于15米;多层建筑之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十五条 建筑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工业、仓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在尚未列入城市规划改造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可以不考虑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特殊形状的建筑,其建筑间距由市规划管理局比照本章相近条款具体确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

第十九条 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计时标准为累计时间。

第二十条 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2小时(原有住宅本身达不到此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使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被遮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达成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协议,并持协议到市规划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

进行日照分析的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经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成果评估确认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不实,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地上及地下、裙房及悬挑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照下表执行。

规划区 单位:米

建筑

后退距离

道路 住宅 上层住宅

底层为公共建筑 大、中型

公共建筑

快速路 ≥30

主干道 ≥10 ≥15 ≥20

次干道 ≥8 ≥10 ≥15

支路 ≥5 ≥8 ≥10

步行商业街 ≥5 ≥10 ≥10

绿化带 ≥5 ≥10 ≥10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20

暗渠两侧 ≥10

明渠沟沿两侧 ≥10

高架路及匝道 ≥30 ≥20

轻轨 ≥30

在建成区内建设高架路,距离住宅楼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相邻地块界限: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同时,南侧退让地界至少6米;北侧退让地界至少为应留的建筑间距减去6米,且不得小于6米;东西两侧退让地界至少为应留的建筑间距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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