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九)在车内吸烟、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杂物以及向车外抛撒物品;

(十)在车内进行推销、演艺、乞讨等活动;

(十一)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乘车、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人员乘车:

(一)无故拒付车费的;

(二)赤膊、着泳装的;

(三)无人护送的醉酒者、精神障碍病人;

(四)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

(五)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等动物(导盲犬除外)的;

(六)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无包装易碎品的;

(七)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或者长度(高度)超过1.8米的。

第十五条 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驾乘人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第十六条乘客在车内捡到他人物品交给驾乘人员或者车站工作人员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核实并登记。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时,可到始发站、终点站或者拨打公交企业服务热线查询。公交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品,对逾期无人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时,乘客应当服从驾乘人员的疏导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乘客对驾乘人员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可以投诉,但不得干扰车辆的安全运行。有关部门或者公交企业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九条 乘客违反本规定的,驾乘人员和其他乘客有权劝阻,驾乘人员可以依照本规定拒绝其乘坐;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1日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青政发〔1990〕226号)、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的批复》(青政函〔1994〕62号)批准发布的《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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