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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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五十九条2016年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无需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六十条 2016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六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或者经营许可,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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