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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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图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业务,并对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禁止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幕墙施工业务;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幕墙施工业务。

第十六条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幕墙工程实行监理。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编制监理方案,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幕墙工程质量实施监理,承担施工质量监理责任。

建筑幕墙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幕墙工程作出质量评价。

第三章 使用维护安全

第十九条 建筑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结构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中载明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幕墙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建筑幕墙结构特点、设计使用年限;

(二)日常使用和特殊气候情况下使用注意事项;

(三)日常维护、安全性能鉴定要求;

(四)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部件的名称、规格和更换方法;

(五)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

(六)不同类型建筑幕墙的特别规定及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建筑幕墙的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业主与施工单位在保修合同或者保修证书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该房屋的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使用安全责任人)。

建筑幕墙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建筑幕墙使

用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正确使用,不得从事擅自拆卸建筑幕墙或者附加构件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安全性能鉴定;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幕墙采取安全防护、维修等其他有效措施;

(四)保存建筑幕墙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能鉴定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务、旅游、民政、机关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行业内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使用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房屋区分所有权的,其建筑幕墙日常维护、检修、安全防护和安全性能鉴定等各项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由相关使用安全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共同承担;房屋未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费用由使用安全责任人独立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建筑幕墙实行物业服务等方式委托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筑幕墙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

档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技术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要求,对建筑幕墙进行日常安全维护,并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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