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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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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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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