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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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海事、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有关协调、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协调处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组织编制、及时调整琼州海峡航班班期,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编制疏运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交办的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发布船舶登记、船舶安检、船员培训发证、船舶进出港报告、行政许可、经营资质、服务质量、行业诚信、船舶航班、气象服务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条 滚装客船轮渡运输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运营。运营模式的变更,应当由海峡办拟订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客船轮渡运输应当定船舶、定航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峡办的管理。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旅客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旅客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旅客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

(二)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和限时装载;

(三)设置相应的港口作业设施,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装卸、锚泊服务,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场所;

(四)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确保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有效;

(五)加强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旅客、车辆上下船舶、进出港口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六)履行旅客、车辆夹带违禁物品查堵的主体责任,做好旅客行李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防止违禁物品进港上船;

(七)建设覆盖旅客进站、查验票、车辆进港、违禁物品查堵及码头前沿等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将视频信号按照要求传输至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监管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第六项所称违禁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 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组织符合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要求的船舶投入营运,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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