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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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学效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学院可以根据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和使用的评估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注重开展应用性研究,为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培训质量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体制和项目管理机制,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行政学院的报刊和出版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推广优秀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成果,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和推介,鼓励科研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五章 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履行决策咨询的职责,提高决策咨询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组织教师和学员,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学员管理,按照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学员生活。

第三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和考勤制度,严格院规院纪。

第三十八条 行政学院的学员管理实行班主任制度。

行政学院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行政学院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配备相应级别的班主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学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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