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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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由本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第三条 对于常驻机构进境公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常驻机构公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海关备案证》,见附件1)。《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海关备案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三)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六条 常驻机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进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第七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一)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二)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三)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

(四)常驻人员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

(五)常驻人员在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第八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机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按结案数量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机构不得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第九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见附件3),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机构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以下简称《监管车辆登记证》,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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