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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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核事故、军队组织的国防科研试验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和海事事故引起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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