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时,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笔录;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气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现场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气象主管机构的名称,并由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给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而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第十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将罚款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上缴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九条 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整理案卷、归档,并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气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立案的气象违法案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认可后,签名或者押印。

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由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358-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