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

【颁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08-27

【执行时间】:2017-0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同一库区提出申请的仓容在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或者罐容在3000吨(含3000吨)以上,并且仓房(植物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已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同一库区需新增仓房(油罐)申请资格的,申请仓(罐)容规模不限;

(三)仓房(植物油罐)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设施设备;简易储粮设施不得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四)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五)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七)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八)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临近公路,交通便利;

(九)近2年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没有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被财政、审计、税务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和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的,不得再次申请代储资格。

第七条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区,审核机关可将第六条中仓容规模的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以上、罐容500吨(含500吨)以上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对于边防、海岛及其他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需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扫描件,国有控股企业需提交国有资本控股的证明;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513-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