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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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市及区(市)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以及培训教育、考核奖励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招录与培训

第七条 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制定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委托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进行。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十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品行和履行职责能力;

(四)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被采取过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曾经因本人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单位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曾经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 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通过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面试、体检、政审、订立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上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思想道德、岗位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方法等,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人民警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

(二)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

(三)治安巡逻防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民间纠纷、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

(四)疏导交通、劝阻或者协助交通警察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勘察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窗口服务等;

(五)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警务辅助活动。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获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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