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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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应当由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对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集中管理平台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定向化保障车辆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出行。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集中办公区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统筹服务资源,提高后勤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执行,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控制会议费。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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