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起草单位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

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对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并采纳合理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沟通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提请法制部门审查时作出说明。

涉及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或者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规章实施后可能引发财政、安全、环境、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参考资料对照表、征求意见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审查。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条 法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

(二)是否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

(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是否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专题研讨、问卷调查等形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法制部门应当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基础上形成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法制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就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会同有关部门与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会同起草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立法听证会:

(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对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章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部门作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后,应当向市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发布程序。

第二十九条 规章经市长签署公布后,市人民政府政报、政府网站以及阜新日报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第三十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由市人民政府作为法规议案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577-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