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行政执法机关的新进在编工作人员在1年之内、原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在2年之内不参加考试或者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督促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整改;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表明执法身份的有效证明,限于其本人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或者参加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的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的,可以使用其持有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禁止涂改、复制、转借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转任至新的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凭原《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换发手续;行政执法机关所在系统规定须具备专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同时出具相应的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予以注销:

(一)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关,不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而注销《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其行政执法资格保留5年。在保留期内,重新进入行政执法机关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申领手续;超过保留期的,应当重新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机关所在系统规定须具备专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同时出具相应的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每年开展一次清理,及时办理证件换(补)发、注销等手续。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或者有明显损坏、受污等情形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换(补)发手续。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申报、资格审核、组织实施,以及《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含换发、补发)、注销等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未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但依法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及其证件相关信息录入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已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可以采用系统对接等方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制度,保障培训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培训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并对在编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培训。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日;在暂扣期内,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参加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安排的培训、考试。培训、考试由行政执法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592-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