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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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岗位调整或者行政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并交还原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作废后,重新办理。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公告。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二)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合法、全面收集证据,遵守证据适用规则;

(四)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核查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有两名以上;

(五)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六)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八)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履职时应当着装和佩戴标志;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的不正当利益;

(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七)损害公共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年接受至少一次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举办的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年度公务员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内容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等情况。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聘用方案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十八条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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